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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大統混油案成立訴訟上和解暨和解金發放事宜記者會

纏訟多年之大統混油案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與消費者達成和解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因攙偽、假冒「純橄欖油」等八大類食用油品,並違法添加未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之添加物「銅葉綠素」調色,偽冒色澤,虛偽標示於油瓶上,再透過通路商鋪貨,將產品販售至賣場、店面,為全國為數眾多之消費者所購買食用。案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10月間起訴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高振利等人涉犯詐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嫌,並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確定。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本會)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之使命,自102年11月起受理經由各縣市消保官協助處理之團體訴訟申請登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於103年4月3日正式提起本件消費權益損害之團體訴訟,開始進行冗長之民事求償程序。
 
本件第一審訴訟之結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21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與高振利(下稱被告)應連帶給付消費者2840人共新台幣玖仟壹佰零伍萬陸仟參佰捌拾肆元(詳細金額請參閱該判決書)。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雖認定被告等人侵害消費者健康權,惟並未就將來回復健康之財產上損害判賠,不符本會與消費大眾之期待,本會毅然提起第二審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168號受理在案。因被告亦就上開判賠金額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本件自事發至今已近四年半,考量本件纏訟多年,且經由法院裁判之結果仍有相當大之不確定變數,為讓消費者能早日獲得實質之金錢賠償,本會已於106年12月18日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同意被告和解之請求,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判決之上開金額與其達成訴訟上和解。依該和解內容,被告應先行給付每位消費者壹萬伍仟元,其餘則另由本會繼續就假執行扣得之被告高振利名下財產強制執行,俟有受償時再做分配。被告已於日前依和解內容將上開賠償金共計肆仟貳佰陸拾萬元匯入本會帳戶。
 
本會之所以同意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金額和解,係著眼於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及高振利先生業已釋出和解善意,諒經此事件後,已足以令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國內其他食品廠知所警惕,秉持良心不敢違法添加、摻假,已達成本會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之部分使命,且在考量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與法院裁判之不可確定性因素,乃在顧慮消費者最大利益之考量下,決定以上開條件與被告達成訴訟上和解。
 
本件團體訴訟之能順利進行,要感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衛生福利部之大力支持,此外也要感謝各界包括法律學者、醫界、食品科學界學者、各專業人士對本會之協助,此外也感謝消基會的鼎力協助與在過程中協助支援油瓶比對作業的台中市政府和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支援後續賠償金發放。在此本會一並申謝!!
 
和解金發放方式
詳如附件SOP。重點是:1獲賠消費者收到本會掛號通知後,於三日內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存摺簿影印本以掛號寄至本會(並請在身分證影本上註明本會通知函上姓名後面的編號,以利本會縮短文書作業時間)。2限參加本團訟的本人領取及銀行轉帳,不發現金。
 
台灣消保會呼籲
  1. 請登記參加本件團體訴訟之消費者參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21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決附表,請獲判賠之消費者依上開方式辦理賠償金額支領之手續。
  2. 本會希望透過本件食安團體訴訟,讓國內食品廠公司確實遵守政府明訂的法律與作業規範,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與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