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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蛙蛙文創口罩爭議QA(轉貼)

蛙蛙文創消費爭議常見問答(110年4月更新版)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Q1: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下稱業者)負責人於110年3月5日身故,已參加大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簽立之調解書效力是否受影響?
A1:不受影響。
(1)調解成立當時,業者所委任的代理人獲有效授權,並不因為負責人事後身故而影響其代理效力。且本局送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於負責人身故後,均已獲法院核定在案。
(2)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日後業者不依調解書內容履約出貨或退款,消費者不必再打官司,可直接至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 

Q2:已參加調解會議,至今還沒拿到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但當初調解書所載履行期限已屆,該如何?
A2因本事件每場調解會與會當事人較多,故法院需花費較多時間審核。目前本局送法院之調解書全數均已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定本局接獲後即函發雙方當事人,請再留意掛號信件。
 
Q3已拿到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接下來要做什麼?
A3若已到履約日業者仍未依調解書內容履約出貨或退款,可持該調解書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權利。有關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相關疑義,請洽臺北地院訴訟輔導科,電話(02)2314-6871轉6345~6347諮詢相關程序。另有關民事執行常見問題,請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官網>業務概況>民事執行>常見問題Q&A」。
 
Q4已申請調解,但尚未接獲調解會議通知,如今業者負責人身故,還會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嗎?
A4因業者為1人股東、1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負責人身故,無董事執行職權。若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有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或有繼承人繼承股份而產生新負責人等情形,本局將繼續召開調解會議。
 
Q5:參加過調解會議,當時是調解不成立,後續該如何救濟?是否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A5
(1)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相關細節請電洽臺北地院訴訟輔導科,電話(02)2314-6871轉6345~6347。
(2)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法律諮詢櫃枱,電話1999轉6168。上班日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提供律師諮詢服務(需預約)。
(3)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律師每週一、四上午9時至12時於臺北市政府大樓中央東區「消費諮詢及法律扶助」櫃枱提供消費爭議法律諮詢。
(4)有關訴訟程序、非訟程序之諮詢,可透過本局與臺北地院合作推動之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於每週二及週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13點30分至17點,在本府市政大樓一樓中央東區「消費諮詢及法律扶助」櫃台後方之「律師諮詢室」,由臺北地院訴訟輔導科提供視訊諮詢服務,項目為訴訟及非訟程序、書狀範例、案件查詢等。 

Q6:明明是業者違約,調解委員會為何不能判命業者當場退款?
A6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調解委員會進行方式係由調解委員以其法律專業及協調專才居中協調,由當事人雙方依自主意思決定是否調解成立,與法院審判程序不同,調解委員依法無權限以強制力迫使任一方接受。調解委員於各場會議已盡力勸說業者提供出貨及退款期程等具體方案,經協調後,業者最終僅能提供有限方案,惟調解委員仍爭取每箱訂單額外之口罩數量作為補償,並以每片6元計算退款價值。
 
Q7聽說業者廠房等資產設備在新竹,法院訴訟輔導科的人表示,要去新竹聲請強制執行,又說聲請強制執行需要債權人去查報業者財產,真是如此嗎?可否由法務局查調?
A7
(1)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例如已知債務人財產是動產,則向該動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不清楚債務人有何財產,應向業者「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2)調查債務人財產為債權人的協力義務,因本局非業者之債權人,亦無法令授權,故尚非本局權限所能協助,敬請見諒。有關如何調查業者財產等民事執行常見問題,請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官網>業務概況>民事執行>常見問題Q&A」。 
 
Q8:本案涉及眾多消費者,政府可否協助團訟?
A8本局已於110年1月11日分別發函二大優良消保團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研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進行團體訴訟之可行性,及函詢衛生福利部提供團體訴訟經費補助,消保團體目前仍評估中。
 
Q9:提起消費爭議申訴,參加法務局所召開大型消費爭議調解,真的對受害消費者有幫助嗎?
A9:本局就本事件原已排定7場大型調解會議,除第7場因業者負責人身故未派員出席,故當日全數案件因當事人一方未到而調解不成立外,前6場實際到場共375人,調解成立249人,到場調解成立率為66.4%。目前本局送法院之調解書全數均獲法院核定,該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日後業者不依調解書內容履約出貨或退款,消費者不必再打官司,可直接至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