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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講嘸通啦!預售屋蓋不出來,要消費者無條件等二年!


建商所謂協調,卻是強硬二選一!
 
建商喊冤哀嚎,選項竟都是消費者吃虧!
高雄最新發生的預售屋爭議案件,聯上建設的建案聯上鉑麗,去年八月底開始通知消費者要延後二年交屋。通知書上給消費者二個選擇的方案,方案一:無息退還已繳款項,方案二:無條件等候二年。無法接受的消費者直呼不可思議!向政府消保官申訴以後,出席協調會的建商代表不斷強調建商的可憐,最後依然強硬的只給此二種方案選擇。消費者無奈轉向台灣消保協會請求協助。
 
消費者謝太太稱:我常常經過建案查看工程進度,可是建商早在疫情爆發前進度就已經落後!雖然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建商可以順延交屋的期限。然而,有些建案的缺工情形不是受天災影響,也不是因為政府法令變更造成的,缺工的問題不該是建商推卸責任的理由。
 
 
如果建商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完工交屋,那麼按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每超過1日,建商就要按照購屋者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給予買方。
 
全台延遲交屋部分案例(資料來源:消費者與網路新聞)
建案名稱 延遲交屋時程 協商情形
聯上鉑麗(高雄) 原定111年1月31日交屋,110年8月通知將延期二年交屋 方案一:無息退還已繳金額。
方案二:無條件延後二年交屋
樂透天(台中) 延期七個月 提告後,平均一戶賠一兩百萬
大同莊園(新北) 延期六個月 提告後,平均一戶賠兩百多萬
 
既然簽定契約,呼籲業者應遵守契約!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再次呼籲業者,「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明文記載:第十五條、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第二十四條、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消費者對於建築專業處於弱勢,發生爭議通常也無法對抗建商,加上大部份的消費者都不願意走上訴訟,所以調解後的結果通常都以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收場,然而既然政府定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呼籲消費者應據理力爭,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一生可能只買一房,呼籲政府重視!
 
預售屋延遲交屋,市場上缺工缺料的確已是常態,以聯上鉑麗的例子,聯上為上市公司,手上已不只這一個建案會延遲交屋(聯上捷運之星預計今年三月交屋,目前卻只蓋到三樓),也有很多相關單位不斷透露還有許多建案未來也會有延後交屋情事。
 
消費者可能是將積攢已久的積蓄投入前面的分期工程款項,結果竟在快交屋之際,被要求無息承擔延後交屋二年!消費者真的第一時間發出疑問:那我簽這個約有何用?!因為是建商所以就可以耍賴不照著契約條款來嗎?!延後二年消費者就得在外繼續租屋二年,像二年的房租這樣的支出部分,消費者的損失原本就是法條中規定若建商無法如期交屋,那麼建商就該給付違約金的用意,希望政府立意良善制定的法律並不是裝飾,而是真正可以幫助消費者爭取權益的!
 
台灣消保協會呼籲:
一、呼籲內政部應重視預售屋延遲交屋的情形,不應讓業者將損失轉嫁至消費者身上!。
二、呼籲各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稽查現有預售屋交屋情形,若有延遲交屋可能之情形者應主動輔導業者。
三、呼籲業者應有契約精神,依照契約行事,別再將損失的利益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四、呼籲消費者遇有類似糾紛請盡速至台灣消保協會申訴!